本文目录一览:
- 1、浦东新区全区范围实施严格封控管理,居民的生活是否能得到保障?
- 2、上海浦东什么情况
- 3、浦东的过去与历史
- 4、上海市浦东新区城市管理领域非现场执法规定
- 5、上海浦东120失职
- 6、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主体退出若干规定
浦东新区全区范围实施严格封控管理,居民的生活是否能得到保障?
浦东新区全区范围实施严格封控管理,居民的生活其实能得到可靠的保障的。
疫情爆发后,上海浦东新区芳华苑立刻实行了封控管理,当然了,为了保证在封闭管理区的居民的日常生活需要,浦东新区政府特意组建了一支志愿者服务队伍,队伍里面的成员基本上都是在职的党员和有一技之长的青年志愿者,他们这些专业的人员主要负责的就是居民的日常生活的基本需要,并且轮流排班的开展安全健康生活等保障服务,为居民的生活和安全保驾护航。并且这支志愿者服务队伍还兼职了应急以及巡逻等各项服务工作,主要的就是为被封闭的小区提供统筹和保障服务。
在封闭期间,想必生活物资保障是被封闭小区的居民最为关心的话题了,毕竟疫情来临,小区封闭,他们无法出门购买日常需要品,因此为了让大家的基础的生活得到保障,浦东新区的政府将会采取无接触的方式,快递投送来满足居民的日常生活需要,如果是一些不方便出行以及行动不方便的老人或者残疾人,那么就会有志愿者特意上门来发放物资,其目的就是为了将被封闭小区的居民的基本需求都得到保障。
另外除了满足大家的基本日常生活需求之外,浦东新区政府还会为被封闭小区的居民提供了必要的医疗援助,比如说居民配药以及健康咨询的日常医疗服务,包括一些特殊疾病所需要的药物,都会有专门的医院配备好,然后通过志愿者送到居民的手中,如果有需要出门就医的,或者突发情况的,将会有120救护车全程提供运输服务,这样也能够保证被封闭小区里面的居民的安全。
上海浦东什么情况
浦东新区为上海市的一个市辖区,因地处黄浦江东而得名。
浦东南与奉贤区、闵行区两区接壤,西与徐汇区、黄浦区、虹口区、杨浦区、宝山区五区隔黄浦江相望,北与崇明区隔长江相望。浦东新区区域面积1210平方公里,辖12个街道、24个镇。
浦东新区位于上海市东部,因处黄浦江东而得名。东濒东海,南临杭州湾,西隔黄浦江与宝山、杨浦、虹口、黄浦、徐汇5区相邻,并与闵行、奉贤2区接壤。区内海岸线长105.93千米,黄浦江岸线长43.5千米。区人民政府驻花木街道世纪大道2001号。
气候特征
浦东新区气温偏高、降水偏多、日照时数偏少;灾害天气频发,短时强对流天气多。2017年,浦东新区平均气温17.7℃,比常年平均16.3℃偏高1.4℃。
全年降水量1899.9毫米,比常年1244.4毫米偏多五成多,为浦东1959年有气象记录以来之最;年降水日156天,比常年129天偏多27天;年日照1694.8小时,比常年1974.4小时偏少279.6小时。
浦东的过去与历史
南北朝时梁大同元年(535年),隶属于昆山县信义郡。唐天宝十年(751年),立华亭县后,为华亭和昆山县东境的海滨之地。
南宋嘉定十年(1217年),析昆山东境立嘉定县后,分属华亭、嘉定2县。元至元二十九年(1292年),华亭县东北部分立上海县,分属上海、嘉定2县。
清雍正三年(1725年),上海县析东南部立南汇县,嘉定县析东境地区立宝山县,此时分属上海、南汇和宝山3县辖地。嘉庆十五年(1810年),由上海、南汇两县析设川沙抚民厅。
辛亥革命(1911年)时,改川沙厅为川沙县,直隶江苏省。民国十六年(1927年),成立上海特别市后,南起杨思北至高桥的沿黄浦江地区划归上海特别市。
1950年,南汇县北部地区(29个乡)划入川沙县,此时为上海三区(杨思、洋泾、高桥)2县(川沙、上海)所管。1952年,从杨思、洋泾区划出沿江一带设东昌区。
1956年,杨思、洋泾、高桥3区合并成东郊区。1958年,东郊、东昌2区合并成立浦东县;同年,上海、川沙2县由江苏省划归上海市,这时即为上海市的浦东、川沙、上海3县之地。
1958年8月,浦东县下设耀华、艾镇、严桥、孔桥、泾南、二塘、海滨、凌桥、金桥、陆行、张桥、东沟、高东、高南15个乡和高庙、塘桥、周家渡3个街道。浦东首次作为一个行政区划得到确认。
南汇、浦东沿江区域行政变迁图1961年,浦东县撤销建制,其农村地区划归川沙县,并将沿黄浦江边的高庙地区划归杨浦区。
1984年,再将沿黄浦江的塘桥、陆家嘴、洋泾一带划归黄浦区,把周家渡至杨思等沿江地区划归南市区。此时,除沿江地区由上海市的南市、黄浦、杨浦3区管辖外。
其他地区仍隶属川沙县、上海县(1992年上海县与闵行区合并成立闵行区)。1990年,中共中央和国务院决策开发浦东。1992年10月11日,国务院批复设立上海市浦东新区。
撤销川沙县,浦东新区的行政区域包括原川沙县,上海县的三林乡,黄浦区、南市区、杨浦区的浦东部分。1993年1月,浦东新区正式成立(党工委和管委会)。
3月,杨浦区歇浦路街道、南市区浦东地区的周家渡、塘桥、南码头、上钢新村4个街道及杨思镇、原上海县的三林乡及黄浦区的浦东部分正式划归浦东新区。
2009年5月,国务院同意撤销上海市南汇区,将其行政区域并入上海市浦东新区。政府驻花木街道世纪大道2001号。2018年5月,浦东新区大力支持农业领域创业创新。
以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基地和孙桥现代农业科技创新中心的依托,营造农业农村创业创新深厚氛围,农业领域现有3个科技部“星创天地”,1个市级众创空间。扶持5家农业企业在新三板上市。
扩展资料:
1990年4月18日,党中央国务院宣布开发开放上海浦东。28年来,因改革开放而生、因改革开放而兴的浦东,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发展,成为“中国改革开放的象征”和“上海现代化建设的缩影”。
2005年6月21日,国务院批准浦东进行全国首个综合配套改革试点。2013年9月29日,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挂牌成立,按照国务院批准的总体方案。
着力推进投资、贸易、金融、事中事后等领域的制度创新。自贸试验区建设5年来,累计总结了100多项制度创新成果,分领域、分层次在全国进行了复制推广。
新思想引领新时代,新目标开启新征程。浦东将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坚持新发展理念,按照高质量发展的要求,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
全力做好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等各项工作,努力把浦东建设成为上海服务、上海制造、上海购物、上海文化品牌的核心承载区,勇当新时代全国改革开放、创新发展的标杆。
东方明珠电视塔、上海科技馆、东方艺术中心、浦东图书馆等标志性文化设施先后投入使用,丰富了浦东市民的文化生活。
成功复评全国文明城区,上图东馆、上博东馆、世博文化公园等一批重大文化设施开工。设立新区宣传文化发展基金和文化创意(影视)产业发展专项资金。
举办公共文化服务产品采购大会等重要活动。2017年浦东文化创意产业增加值达1056.03亿元,增长19.9%。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浦东
上海市浦东新区城市管理领域非现场执法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城市管理领域非现场执法工作,提高城市管理科学化、精细化、智能化水平,提升城市治理能力和治理成效,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浦东新区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浦东新区城管执法部门运用非现场执法方式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的相关工作。
本规定所称的非现场执法,是指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收集、固定违法事实,采用信息化等方式进行违法行为告知、调查取证、文书送达、罚款收缴等的执法方式。第三条 浦东新区人民政府负责统筹协调有关部门推进非现场执法工作。
浦东新区城管执法部门负责非现场执法具体推进以及业务指导和监督,依托“一网统管”平台推动非现场执法工作。浦东新区发展改革、科技经济、公安、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规划自然资源、市场监管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相关职能,为非现场执法工作提供协助与保障。
浦东新区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完善本辖区社会各方共同参与的共建共治共享基层治理格局,开展城市管理领域非现场执法工作。第四条 浦东新区城管执法部门查处城市管理领域多发易发、直观可见且依托信息化设备设施能够辨别、易于判断的违法行为,可以实施非现场执法。
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应当编制非现场执法事项清单,在政府网站公布,并及时动态调整。第五条 浦东新区城管执法部门开展非现场执法工作应当依法行政,规范执法流程,坚持公平公正,做到高效与便民相一致、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第六条 浦东新区城管执法部门开展非现场执法工作应当为当事人政策查询、陈述申辩、权利救济、责任履行等活动提供便利,充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第七条 浦东新区城管执法部门可以在道路、广场等公共场所以及具备条件的社区公共区域,利用电子技术监控设备收集、固定违法事实。
电子技术监控设备的安装使用应当经过法制审核和技术审核,确保电子技术监控设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电子技术监控设备应当定期维护、保养、检测,保持功能完好。
电子技术监控设备分为固定式和移动式。固定电子技术监控设备设置的地点应当有明显可见的标识标志,并向社会公布。移动电子技术监控设备应当安装在统一标识的车辆上,监控区域应当向社会公布。第八条 浦东新区城管执法部门应当建立相关信息数据库和信息平台,与区公安、市场监管、民政、住房管理等部门建立信息互通共享机制。
浦东新区城管执法部门应当依据必要合理原则,依法规范采集行政相对人的相关主体身份信息,并对采集的个人信息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浦东新区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发挥基层治理机制作用,协助城管执法部门落实基层信息规范采集和依法按需共享制度。第九条 浦东新区城管执法部门可以通过视频、音频等方式开展询问调查。视频、音频询问时,应当表明执法人员身份,告知被询问人相关权利和义务。
视频、音频资料可以替代书面询问笔录。必要时,浦东新区城管执法部门应当对视频、音频资料的形成时间和关键内容等作文字说明。第十条 浦东新区城管执法部门应当审核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记录的内容是否符合真实、清晰、完整、准确的要求。未经审核或者经审核不符合要求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证据。第十一条 浦东新区城管执法部门依据审核确认的证据,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可以采用电子邮件、短信、互联网应用程序、“一网通办”平台等信息化方式将违法事实、拟处罚内容、陈述申辩途径等告知当事人,要求其在指定时间内接受处理。第十二条 浦东新区城管执法部门应当设置指定处理窗口,并采取信息化等方式为当事人陈述、申辩提供便利。
浦东新区城管执法部门应当及时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予以采纳,不得因当事人陈述、申辩而给予更重的行政处罚。第十三条 浦东新区城管执法部门在非现场执法案件中制作的法律文书,可以使用电子公章和电子签名。
经当事人同意并签订确认书的,浦东新区城管执法部门可以采用电子邮件、短信、互联网应用程序等信息化方式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等相关法律文书。
上海浦东120失职
建议先向上海120急救中心投诉,网上有电话,接:
一级一级来,不行再上浦东新区政府网站区长信箱投诉~!!!
再不行就往市长信箱投诉~~~~~~!!!!!!!
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主体退出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了深化“放管服”改革,畅通市场主体退出渠道,完善优胜劣汰的市场机制,优化营商环境,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浦东新区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浦东新区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称“登记机关”)注册登记的有限责任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合伙企业和个人独资企业等市场主体退出及相关管理活动。
本规定所称的市场主体退出,包括简易注销、承诺制注销,以及登记机关依职权作出的强制除名和强制注销。第三条 市场主体未发生债权债务、已将债权债务清偿完结或者具有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形的,可以适用简易注销程序。
市场主体申请简易注销登记的,应当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以下称“公示系统”)或者政府网站公示拟申请简易注销登记以及全体投资人承诺等信息,公示期为十日。
市场主体注销依法须经批准或者市场主体存在股权(财产份额)被冻结、出质,有正在被立案调查或者采取行政强制、司法协助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形的,不适用简易注销程序。第四条 市场主体决议解散后无法完成清算,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适用承诺制注销:
(一)非公司企业法人主管部门(出资人)、合伙企业全体合伙人等承诺对市场主体的所有债务依法承担责任,并对因市场主体未清算造成的损害承担连带责任;
(二)市场主体的债务有担保的,担保人承诺继续承担责任。
市场主体有本规定第三条第三款所列情形的,不适用承诺制注销。第五条 市场主体拟申请承诺制注销的,应当通知债权人,并通过公示系统或者政府网站公示承诺事项,公示期为四十五日。登记机关应当同时将市场主体拟申请承诺制注销的相关信息推送至同级税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
有关利害关系人及相关政府部门在公示期内未向登记机关提出异议的,市场主体可以提出承诺制注销申请。登记机关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作出准予注销登记的决定;不能当场作出的,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情形复杂的,经登记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再延长三个工作日。第六条 市场主体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撤销的,清算义务人应当依法组织清算;满六个月未办理清算组公告或者申请注销登记的,登记机关可以作出强制除名决定。
强制除名决定应当向市场主体的住所地或者先行确认的送达地送达,并可以通过公示系统或者政府网站公告送达,公告期为六十日。第七条 强制除名决定生效后,产生以下法律后果:
(一)市场主体的营业执照(正本、副本)作废;
(二)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代替市场主体的名称;
(三)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被强制除名时间和原因等信息外,市场主体的其他信息不再向社会公示;
(四)不再作为市场主体统计基数;
(五)市场主体状态作相应标记。第八条 强制除名决定生效届满六个月,市场主体仍未办理清算组公告或者申请注销登记的,登记机关应当通过公示系统或者政府网站催告,并启动强制注销程序。
登记机关应当通过登记系统查询市场主体是否存在股权(财产份额)被冻结、出质以及投资设立其他市场主体的情况,并向同级人民法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税务部门和自然资源确权登记部门征询市场主体是否涉及审理、办理或者执行中的案件、拖欠职工工资、欠缴社会保险、欠缴税款及未结涉税事项等情形以及不动产权利登记情况。相关部门收到征询意见函后应当于十五个工作日内书面答复。第九条 市场主体不存在本规定第八条第二款所列情形或者相关部门收到征询意见函后未作答复的,登记机关应当通过公示系统或者政府网站发布拟作出强制注销决定的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市场主体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债权人等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的方式、强制注销的后果等,公告期为六十日。
公告期满,登记机关应当作出强制注销决定,并向社会公布,但是公告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市场主体办理清算组公告或者申请注销登记的;
(二)利害关系人或者相关政府部门提出异议的。
强制注销决定可以通过公示系统或者政府网站公告送达,公告期为六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