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目录一览:
- 1、网络游戏对青少年有什么影响呢
- 2、避免青少年遭遇网络诈骗有哪些建议
- 3、一中学生(满16岁)把林更新微博啥的给盗号了,发微博啥的就不说了,还泄露商业机密(估计要赔好多钱)
- 4、盗取游戏账号到底犯不犯法?
网络游戏对青少年有什么影响呢
有利方面:
1、锻炼青少年的逻辑思维能力和空间感,经常玩电脑和网络游戏的孩子在空间表征、视觉注意等方面有所加强。角色扮演型网络游戏设定了一个个的任务需要玩家去完成,玩家的能力随着个人的努力完成不同的任务而不断增强,这能够强化青少年的目标感,刺激他们的上进心,使青少年在游戏中获得了极大的成就感和满足感。
2、青少年由于正处在身心全面发展的阶段,必然要从所接触的所有环境中去学习生活,而角色扮演型网络游戏使他们接触到一个全新的环境,这个环境全方位地模拟了现实环境,在这个环境中每个成员的起点都是平等的,完全要靠个人的努力获得进步。
在这个进步的过程中每个成员都需要和各式各样的人打交道,有的人获得了虚拟的财富和装备,有的人获得了友谊,有的人则受骗上当,遭受了惨重的损失,然而每个人都增长了阅历。
3、网络游戏具有书面语言、匿名性、多对多、即时性、范围广、自由度高等特点,可充分发挥用户的主观能动性。网上交流可以不受现实生活中的道德准则和社会规范的约束,从而使人际交流变得更有吸引力。
在网络的虚拟环境中,基于个体的内心准则和社会规范的制约而形成的行为的自我克制大大削弱或不复存在,迷恋角色扮演型网络游戏的青少年喜欢独处、敏感、倾向于抽象思维、警觉、不服从社会规范,容易孤独和抑郁。
他们对现实中的人际交往感觉恐惧和陌生,有一种社会孤立感和社会焦虑感,但另一方面,他们在通过上网与人交往时却感觉到安慰和满足,他们在网上的行为方式与现实生活中的行为方式存在巨大差别。
不利方面:
1、青少年在这里过早地接触到成人社会,成人社会的一些陋习不可避免地在他们心中打上深深的烙印,他们不会区分游戏和现实的不同,把游戏等同于现实,从而痴迷于网络游戏之中。游戏中的暴力情节和帮派组织很容易使青少年形成错误的暴力观念和帮派意识,
混淆游戏虚拟与社会现实的区别,误认为这种通过伤害他人而达成目的的方式是合理的。他们往往把游戏中的行为方式带入现实社会,为达目的不择手段,欺诈、偷盗、对他人施暴,甚至团伙斗殴、作案的事件就会发生。
2、网络游戏本身的技术缺陷使得一些网络盗号成风。一些“黑客”通过“外挂”程序介入到游戏中来,改变了原有的游戏规则,使用“外挂”程序的玩家能够轻易地获得钱财、装备、经验值等一些正常玩家需要花很多精力才能得到的东西,有的甚至能盗取别人的账号,非法获得别人的虚拟财产。
青少年对此行为往往不能正确地鉴别是非,反而会有一种钦佩、羡慕的感觉。当自己拥有此类能力的时候则会具有成就感、快感,不知道此类行为和现实社会中的道德标准、法律标准是相抵触的,从而把此类行为也运用到现实社会中,以至于违背了道德标准,触犯了法律底线。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谈角色扮演型网络游戏对青少年的影响
避免青少年遭遇网络诈骗有哪些建议
1、不要相信任何中奖信息和捡到的中奖卡片之类的。
2、不要相信网上的任何低价、免费的物品。
3、不要相信网上的任何兼职工作。
4、任何陌生电话和短信说的内容都不要相信。
5、不要泄露任何个人信息和银行卡资料和相关密码、验证码。
总之,只要要求先支付任何费用或者要求先垫资的,都是低级骗局,只要不给陌生人汇款、转账,一般都不会被骗。
一中学生(满16岁)把林更新微博啥的给盗号了,发微博啥的就不说了,还泄露商业机密(估计要赔好多钱)
熊孩子没办法咯,损害二新个人名誉还泄露商业机密,如果二新要告的话应该会赔不少吧。他被盗号那晚上我正好在刷博看了个全程直播,后来二新说如果只是孩子恶作剧道个歉什么的也就算了,但如果是受人指使一定是要追究到底的。总之是很心塞啊,现在的熊孩子真是要命。
盗取游戏账号到底犯不犯法?
盗取游戏账号是违法的。
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财产是玩家投入了一定的上网时间、脑力劳动所得,有价值性;网游中的虚拟货币、装备等都是通过支付真实货币取得,本质上与传统财产并无区别,因此盗窃虚拟财产也应以盗窃罪论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扩展资料: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扰乱电信市场管理秩序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
盗用他人公共信息网络上网账号、密码上网,造成他人电信资费损失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第九条:以虚假、冒用的身份证件办理入网手续并使用移动电话,造成电信资费损失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第十条:本解释所称“经营去话业务数额”,是指以行为人非法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者涉港澳台电信业务的总时长(分钟数)乘以行为人每分钟收取的用户使用费所得的数额。
本解释所称“电信资费损失数额”,是指以行为人非法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者涉港澳台电信业务的总时长(分钟数)乘以在合法电信业务中我国应当得到的每分钟国际结算价格所得的数额。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