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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一大学生化身黑客入侵电商平台隔空盗走73万,最终得到了什么处罚?
湖北有一位大学生化身黑客入侵电商平台,隔空盗走73万,最终被刑事拘留。由于涉案较大,坐牢必不可少,能够有如此聪明才智钻网络漏洞,获取73万元金额,证明智商比较高,可是却没有用在点子上,不免让人感到可惜。电商平台老板对网络安全防护没有意识,在创建平台之时,就没有做出相应的系统来应对这一情况,才让对方有了可乘之机。还好老板的钱最后被追回来,挽回了损失,那么让我们具体了解一下吧!
一,湖北大学生化身黑客入侵电商平台,隔空盗走73万
这位大学生和其他两个同学一起合伙做的坏事,他们也有一定的自我保护意识。在盗走73万之后,还刻意把记录全部都进行了删除,为了把这些钱挥霍一空,还请专业团队来帮忙洗钱,天网恢恢疏而不漏。即使做的再完美也会有蛛丝马迹,相关工作人员根据留下的电子记录进行反复的筛查,才最终把嫌疑人锁定,并且到福建把这几位大学生给抓获了。当得知身份是学生之时,相关工作人员也感到吃惊。
二,最终得到了什么处罚?
他们已经被刑事拘留了,触犯了盗窃罪,并且非法使用电脑。电商平台老板也比较无辜,也是属于创业者,在电商平台上投入了不少心血,本身在账上有73万,结果一查账号上竟然就只剩只有0元。如果想要在电商行业创业的,老板们也要提高警惕,需要防护的软件必不可少,否则平台就像无人值守的金山。有些事情确实很赚钱,触犯法律的事千万不可以碰。
总之,本身有着大好前途,可是这几位学生却因为一时的鬼迷心窍,而把自己送上了犯罪之路,人生从此留下污点。
入侵网站被抓了会怎么办?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互联网相关条款) 第二百八十五条 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二百八十六条 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 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操作,后果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百八十七条 利用计算机实施金融诈骗、盗窃、贪污、挪用公款、窃取国家秘密 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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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黑客进入国家机关后台网干了什么惊天大事?
2018年1月14日透露,经过警方缜密研判,邢台市公安局网安支队联合宁晋县局成功破获一起非法入侵计算机信息系统案,抓获犯罪嫌疑人赵某朝(20岁,河北宁晋人)、何某正(36岁,山东日照人)、王某润(28岁,北京西城区人)3人。目前,3名犯罪嫌疑人已被警方刑拘,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当中。
2017年,邢台市公安局网安支队通过线索分析研判发现,宁晋县大曹庄乡赵某朝有从事入侵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违法犯罪行为。遂指定宁晋县公安局网安大队立案侦察。
经查,2017年7月至8月期间,赵某朝受何某正雇佣,伙同王某润入侵河南省某政府网站,并多次进入网站数据库添加二级建造师信息,同时在线下伪造相应证件从中获利。
掌握相关线索后,邢台市、宁晋县两级公安机关迅速展开侦查,侦查期间,办案民警远赴广东、浙江、山东、河南、北京等5省、市开展调查取证工作。经办案民警缜密侦查,2017年12月,办案民警先后在宁晋县大曹庄乡、山东省日照市、北京市丰台区将犯罪嫌疑人赵某朝、何某正、王某润抓获。
经审讯查明,2017年七八月份,犯罪嫌疑人何某正为获取高额利益,通过互联网雇佣犯罪嫌疑人赵某朝、王某润进攻河南某部门官方网站,并将多人身份信息添加到该网站后台,同时在线下伪造相应证件,并将证件非法交易给他人,从中非法获利8万余元。
目前,3名犯罪嫌疑人因涉嫌非法入侵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被宁晋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当中。
黑客入侵网站构成犯罪吗?
黑客本身并不违法,但是要是入侵别人网站盗取信息可能构成盗窃罪。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是指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资料的行为,客观方面表现为以秘密手段获取或者以金钱、物质等换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行为,或者违反有关规定,私自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行为。其中的“窃取”是指以秘密手段(包括偷窥、拍摄、复印以及高科技方法等)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行为;“收买”是指以金钱或者物质利益从有关人员(如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手中换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行为;“非法提供”是指私自提供合法掌握的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行为。
(一)关于本罪的定罪情节
法条对本罪的构成没有规定情节、数额、后果等方面的要求,但并不等于只要实施了本法条规定的行为就一律认定为犯罪。综合案情分析,行为的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应当不认为是犯罪。在相关司法解释出台之前,我们认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本罪定罪处罚:(1)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工作上的便利,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2)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数量较多的;(3)窃取、收买、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致使国家和公民的利益遭受较大损失的;(4)造成其他较重后果的。
司法实践中认定本罪应当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l.行为人将窃取、收买到手的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用于自己伪造信用卡的,又会触犯刑法第177条第l款第4项的规定构成伪造金融票证罪。这种情况属于吸收犯。按照重行为吸收轻行为的原则,只定伪造金融票证罪一个罪,而不实行数罪并罚。
2.行为人明知犯罪分子实施伪造信用卡犯罪,而为其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应当以伪造金融票证罪的共犯论处。
3.依据法条第3款的规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应当从重处罚。
(二)关于本罪的重罪情节
本罪的重罪情节为“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数量巨大”的具体标准,在司法解释出台之前,我们认为可以参照相关司法解释对近似犯罪所规定的数额标准酌情认定(为定罪情节数量标准的3倍以上)。“其他严重情节”,在司法解释出台之前,具体来说,我们认为可以认定为下列之一的情形:(1)曾因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受过刑事处罚后又犯该罪的;(2)与境外的犯罪分子勾结共同作案的;(3)窃取、收买、非法提供的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被犯罪分子用于伪造信用卡,致使国家和公民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为定罪情节“较大损失”的数额标准3倍以上);(4)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