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敏感信息泄露危害大 如何从纸面到现实告别个人信息裸奔

11自1月1日起,备受关注的《个人信息保护法》正式实施。

在网络信息时代,个人信息保护领域充满了混乱。一些企业、机构甚至个人随意收集、非法获取、过度使用、非法销售个人信息,侵犯了人民的生活和平,危害了人民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个人信息保护已成为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

近年来,出台专门的个人信息保护法也成为社会各界最强烈的立法呼声。立法迫切需要解决如何保护个人信息,如何构建强有力的法律威慑,如何有效遏制非法侵犯个人信息权益的问题。经过三次审议,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于8月20日通过了《个人信息保护法》。

个人信息保护法作为个人信息保护领域的基本特殊法律,与《民法典》、《数据安全法》、《电子商务法》等法律共同编织成一个个人信息保护网络。值得一提的是,在全社会个人信息安全意识逐步提高的背景下,虽然人们对个人信息保护一直保持着高度的关注热情,但也普遍缺乏相关的科学知识和法律知识。《个人信息保护法》真正从纸质法律规定转变为保护其权利的武器,并不是在一夜之间实现的。

区分敏感和非敏感信息

对于普通人来说,哪些个人信息受到个人信息保护法的保护,特别是哪些个人信息受到法律的特殊保护,无疑是最重要的问题。

《个人信息保护法》的一大亮点是,首次将个人信息区分为敏感性和非敏感性,并采用总结和列出的定义“敏感的个人信息”界定为“一旦泄露或非法使用,很容易侵犯自然人的人格尊严或危害人身和财产安全的个人信息”,同时对敏感的个人信息的处理予以专门的、更加严格的规范。

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的规定,生物识别、宗教信仰、特定身份、医疗保健、金融账户、下落轨迹和14岁以下未成年人的个人信息被归类为“敏感”个人信息。敏感的个人信息将比其他个人信息得到更严格的保护。

清华大学法学院副院长程晓指出,供特殊的法律保护,清华大学法学院副院长程晓指出,一方面,敏感的个人信息与自然人的人格尊严、人格自由和其他基本权利密切相关和财产权益密切相关。这些信息的合法处理和非法处理将产生重大风险,甚至直接损害。例如,掌握自然人的基因、指纹、声纹、掌纹、面部特征等生物识别信息,可以永久识别特定的自然人。如果处理者空心思考如何使用这些信息来获取利益,就很难预测和控制个人可能造成的危险。另一方面,在网络信息时代,显然不可能完全禁止使用个人信息,如何划定保护和合理使用的边界已成为问题的核心。敏感和非敏感的区别有助于更科学地划定这一边界。此外,自然人、个人信息处理人和相关职能部门也有必要区分和明确列出敏感的个人信息。

“这种差异,可以使自然人更充分地认识到敏感个人信息的重要性,采取更有效的自我保护行动,更谨慎的行为,一旦发现违法行为及时报告,也可以降低个人信息处理人履行义务的合规成本,提高处理行为合法性的可预测性。职能部门还可以集中资源开展准确有效的执法活动,提高执法效率。”程啸说。

敏感信息泄露危害极大

敏感个人信息的核心特征是敏感性。

“这种敏感性是指造成侵权或危害后果的容易性。”程晓说,侵犯或危害敏感个人信息有两种后果,一种是侵犯人格尊严。例如,泄露个人种族、民族、政治观点、性取向、疾病等个人信息,或非法使用这些个人信息,会使个人受到歧视或不公平的对待,这是对人格尊严的侵犯。第二,自然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受到危害。例如,泄露个人下落轨迹,被犯罪分子知道,导致受害者被杀;泄露银行账户信息,导致银行资金被盗。

特别值得注意的是,人脸识别作为一种敏感的个人信息,一旦泄露,很容易对个人人身和财产安全造成极大的危害,也可能威胁公共安全,因此其收集和使用一直受到广泛关注。

《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在公共场所安装图像采集和个人身份识别设备,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并设置明显的提示标志。收集的个人图像和身份识别信息只能用于维护公共安全,不得用于其他目的;个人同意的除外。

据报道,目前,公共场所安装图像采集、个人身份识别设备,除反恐法外,仍缺乏相应的法律法规,只有少数地方政府制定了政府法规,如2007年4月1日北京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管理措施、2011年8月1日陕西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管理措施等。但这些地方政府法规较早发布,不再适应实际要求。

鉴于此,程晓建议,《个人信息保护法》实施后,应尽快完善公共安全视频图像系统的相关法律法规,更好地协调公共安全维护和个人信息保护。

主动拿起法律武器维权

那么,作为个人信息的权利人,我们应该做些什么来有效地保护我们的个人信息,特别是敏感信息呢?中国消费者协会最近专门给出了5个“提醒”:

积极学习《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包括了解个人信息和敏感个人信息的处理规则、自己的权利、个人信息处理者的义务和侵犯个人信息权益时的救济方法。

要养成“不必要”良好的习惯。除了仔细阅读隐私协议和其他条款外,我们还应考虑处理个人信息原因的充分性和提供个人信息的必要性有在确实必要时才提供个人信息或授权。

持续跟踪您授权或提供的个人信息。当您不同意继续处理您的个人信息时,请积极行使“撤回同意”权利,要求对方停止处理或及时删除其个人信息。

注意销毁带有个人信息的文件和资料,防止因随机丢弃和使用不当而泄露个人信息。如果未脱敏的快递文件和其他带有个人信息的文件和资料处理得当,应在使用后及时销毁,或在丢弃前涂抹关键信息;一些带有个人敏感信息的电子数据,如文件和照片,建议在使用后删除或加密存储。

主动拿起法律武器维护合法权益。侵犯个人信息权益或者发现违法处理个人信息的,应当主动投诉、举报,提供案件线索和有关证明,维护合法权益。

股票个人信息在哪里?

随着《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实施,还有一个值得关注的问题,那就是股票个人信息应该去哪里。

所谓股票个人信息,是指个人信息处理者在《个人信息保护法》实施前收集和存储的各种个人信息。其中,一些个人信息处理器可能会收集和存储大量的个人信息,包括敏感的个人信息。

由于个人信息处理行为的可持续性,这些个人信息在实践中可能会在实施个人信息保护法后继续使用。“这种处理行为要及时法律规制。”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张新宝指出,由于缺乏明确的法律政策指导,个人信息保护法实施后需要解决的问题是完善股票个人信息的合法合规治理。

张新宝认为,在处理股票个人信息时,如果存在违法行为,应如何确定其行为的性质,并做出司法政策的决定。他主张,应以《个人信息保护法》正式实施之日为时间节点,区分实施前后两种情况。

张新宝建议出台相关规定或司法解释,明确规定这一问题。“个人信息处理人的处理活动不符合《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定的标准化标准的,有关职能部门应当责令其改正或者取得补充同意,或者除存储和采取必要的安全保护措施外,不得处理。”

   
  • 评论列表:
  •  囤梦駦屿
     发布于 2022-06-14 02:36:49  回复该评论
  • 犯罪分子知道,导致受害者被杀;泄露银行账户信息,导致银行资金被盗。特别值得注意的是,人脸识别作为一种敏感的个人信息,一旦泄露,很容易对个人人身和财产安全造成极大的危害,也可能威胁公共安全,因此其收集和使用一直受
  •  笑羞容
     发布于 2022-06-14 06:32:54  回复该评论
  • 理者在《个人信息保护法》实施前收集和存储的各种个人信息。其中,一些个人信息处理器可能会收集和存储大量的个人信息,包括敏感的个人信息。由于个人信息处理行为的可持续性,这些个人信息在实践中可能会在实施个人信息保护法后继续使用。
  •  笙沉望笑
     发布于 2022-06-14 06:36:46  回复该评论
  • 助于更科学地划定这一边界。此外,自然人、个人信息处理人和相关职能部门也有必要区分和明确列出敏感的个人信息。“这种差异,可以使自然人更充分地认识到敏感个人信息的重要性,
  •  竹祭岁笙
     发布于 2022-06-14 02:31:50  回复该评论
  • 来获取利益,就很难预测和控制个人可能造成的危险。另一方面,在网络信息时代,显然不可能完全禁止使用个人信息,如何划定保护和合理使用的边界已成为问题的核心。敏感和非敏感的区别有助于更科学地划定这一边界。此外,自然人、个人信息处理人和相关职能部门也有必要区分和明确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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